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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16-07-05 00:00:00 作者: 浏览:1214次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属及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现就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国家谈判药品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吉非替尼(易瑞沙)纳入我省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保底补偿范围以及大病合规费用范围。


    三、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要求,结合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与承受能力,在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视情况将国家谈判药品费用纳入合规药品费用支付范围。


    四、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7月7日起由医疗机构直接采购,按国家谈判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医疗机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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