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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问题与解答

来源: 最后更新:2016-03-11 00:00:00 作者: 浏览:1459次

亳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问题与解答

 

一、机构内首次签发有哪几种情形,应出具什么材料? 
    答:(一)机构内首次签发有两种情形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应出具以下材料:

1.出生1个月以内申领的:新生儿母亲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机构内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供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应提供新生儿母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出生超过一个月申领的参照机构外分娩申领。
     二、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什么材料?

答:(一)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三)亲子(母子或父母子)鉴定证明;

(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何办理?
     答:①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④《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⑤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⑥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申请换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提交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亲子鉴定报告、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等)。若原签发机构已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可携相关证件到出生地管理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换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如何补办?
      答:《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办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提交与申请补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当地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户口登记机关《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存档资料和签发机构的首签存档资料及分娩病历均遗失无法找到的,视为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五、《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有无时间限制?

     答:根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及《亳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亳卫〔2015〕28号相关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超出一个月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六、未入户儿童如何改名?

     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皖公通〔2012〕62号)第二十一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婴儿姓名”规定,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七、已入户儿童如何修改出生年月日?

答:与《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无关,请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第四十六条 〔出生日期不予受理的情形〕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皖公通〔2012〕62号)第四十五条〔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八、《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有什么规定?

 答《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皖公通〔2012〕62号)第二十一条  〔出生登记项目〕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单亲随母姓,《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更和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九、不愿或无法提供父亲信息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对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若需加上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有关信息不一致,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十一、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该如何办理?
     答:《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由婴儿母亲申请领取的,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领取。申请领取时,除按规定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交验能够证明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十二、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哪种有效身份证件?

答:《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因此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合法抱养或助养能否办理,需具备什么材料?

答:抱养不属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范畴,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按照民政手续办理。

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由谁领取,能否由他人代领?

答:卫妇社发[2009]96号,规定领证人为新生儿母亲。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十五、哪些情况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答:以下三种情况我市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①1996年1月1日前出生(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②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包括抱养儿童);③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定或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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